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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担保问题研究——以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担保为视角
2017-04-05 作者:贺鹏飞
      [摘要]为促进经济发展,维护交易安全,在许多中小企业抵押、质押资产不足,但融资需求旺盛的背景下,把借款人(公司)的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交由出借人保管,从而督促借款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,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措施。
      [关键词]民间借贷  担保  财务专用章 网银U盾


      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成都市为例,自2003年国家逐步放开民间小额借贷的限制以来,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。特别是近几年以来,随着企业和个人财富的逐步积累,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,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需求不能满足的矛盾日益突出,民间借贷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。据不完全统计,成都市现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各种投资公司、金融中介公司就近千家,以每家一年平均一千万的融资额计算,每年成都市的民间借贷规模都在100亿元以上。
      如此大规模的融资,尽管仍保留了民间借贷原有的灵活、简便、快捷的特点,但早已超出了以往满足个人消费、家人需求为主的个人借贷的范畴,转而以企业生产经营、投资需求为主的企业借贷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主流。不仅每笔借款的金额大都在百万元以上,而且借款期限也有逐渐拉长的趋势。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方而言如何控制借贷风险、保证资金安全就成了当务之急。归根结底,实际上就是如何设定担保措施的问题。
      一、概述
      《担保法》规定了抵押、质押、保证、留置、定金等五种担保措施,都是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,能够用以督促借贷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。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大多是因为缺乏抵押、质押资产,或是没有大企业、国有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,而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拒之门外。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而言,只有创新担保措施才是出路。
      从广义的角度讲,一种措施,只要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,并能对借款人的行为有所约束,从而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措施,就可以认定为担保措施。
      在成都的民间借贷市场上,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把借款人(公司)的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交由出借人保管,从而督促借款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。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预留印鉴以及在公安机关、税务机关备案的公司基本印章之一,它用于公司对外的现金、银行收付业务,体现了对公司财务的管理权、控制权。网银U盾(含密码)是公司网上银行账户的控制器,用于直接划转账户内的资金。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本身都不是任何一种财产,不像仓单、提单、存单、股权、商标、专利,体现为一种确定的现存的财产权利;也不像企业应收款,体现为一种确定的未实现的财产权利。那么也就不能适用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基础的《担保法》规定的抵押、质押等担保方式。但在民间借贷市场上,出借人保管对方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的方法却以其对债务人公司财务,特别是现金、账户资金进出的有效控制,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,从而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      二、合法性分析
      1、自愿与胁迫
      民间借贷初期,双方合同可能仅仅局限于一张简单的借条,经过多年的发展,现在的借贷合同已经相当的详尽,特别是在本文所述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由借款人自愿交与出借人为借款提供担保上,通常会对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愿表示不惜笔墨。如果考虑到日后借款人诉讼胁迫而非真实意思的表示诉讼风险,许多出借人会将合同予以公证。事实上,借款人在没有过硬的抵押、质押担保措施时,为了得到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资金,通常是出于自愿的。笔者了解的几家投资公司,近几年来大量采用这种担保措施,迄今为止尚未发生一起诉讼案例。
      2、法不禁止则可为
      法不禁止则可为是民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。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27条第5款规定:典当行不收当国家机关的公文、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;第6款规定: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也不可收当。除此之外,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。企业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非国家机关印章、财物,由出借人保管显然不属于禁止行为。
      3、不属于《担保法》规定的五种担保措施,但不表示其不是一种合法的担保措施
      现行《担保法》是1995年制定的,当时正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,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,保障债权的实现。经过20年的发展,市场经济的规模与复杂程度已今非昔比。应当允许市场经济的主体在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 原则的基础上,对担保措施予以创新。《担保法》规定了五种担保措施,但并没有对担保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界定,这既是立法对社会、经济活动复杂性、变化发展的尊重,也表明对创新型担保措施的宽容与接受。
      4、债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实质上是债务人将公司的部分财务管理权、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让与债权人行使,以此为担保,督促债务人及时履约
抵押担保物权是在不妨碍物权所有人占用、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,物权人让与部分物权给抵押权人,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。在不妨碍债务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情况下,债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,实质上是债务人将公司的部分财务管理权、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让与债权人行使,以此为担保,督促债务人及时履约,同样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,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,又保证了交易的安全,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的担保措施。
      三、积极作用
      1、对借款人的经营行为、资金使用行为有效约束,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
      在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交由出借人保管后,借款人公司的资金使用行为就置于出借人的监管之下,包括大额对外付款、银行贷款、民间融资等经营行为都在出借人的视野范围之内,如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,借款人知道出借人必然予以干预,借款人于是必然小心从事。这就无形中对借款人的经营行为、资金使用行为形成有效约束,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。
      2、监督借款人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,间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
      在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交由出借人保管后,出借人(公司)的日常经营照旧,借款人公司账户资金进出必然需使用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,借款人公司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必然在出借人掌控之中,出借人据此可以间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。一旦借款人公司经营情况恶化,出借人可以及时采取措施,避免损失扩大。
      3、如出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、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况,出借人可以直接从其账户划款,以保证资金安全
      如出现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、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况,根据出借人、借款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,出借人利用掌管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的便利条件,出借人可以直接从其账户划款,以保证资金安全。
      四、不利影响
      1、影响借款人的正常经营
在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交由出借人保管后,借款人公司的每一笔收支都要到出借人处盖章,如果借款人是一家比较大型的公司,那将非常麻烦,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。据笔者了解,有些投资公司采用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由借款人公司保管,出借人派专人在借款人公司监管控制的模式,减小了不利影响。
      2、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利影响
      如果借款人在银行有借款,或者还有其他民间借贷,那么他的债权人就不止出借人一家,一旦公司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交由出借人保管后, 在借款人公司信息了解方面,出借人与其他债权人显然处于不对称状态,对其他债权人有不公平的嫌疑。
      综上所述,民间借贷飞速发展,为促进经济发展,维护交易安全,在许多中小企业抵押、质押资产不足,但融资需求旺盛的背景下,把借款人(公司)的财务专用章、网银U盾(含密码)交由出借人保管,从而督促借款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,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担保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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